案 情 简 介
邵某于2023年3月加入某电气公司,然而在今年8月,公司突然无理由地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邵某自然不愿意,但公司态度坚决,并向他支付了工资和相当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补偿,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
邵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却认为,既然已经支付了赔偿金,邵某便无权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那么,邵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 件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只有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赔偿金。
因此,当电器公司没有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邵某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邵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公司不能因为支付了高额赔偿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李红斌 唐学基)
编辑丨邱曼
给补偿就能随意炒“鱿鱼”吗? 未必。在法律的框架内,雇主与劳动者都有各自的权益,雇主不能简单地因为支付了赔偿金就无视劳动者的权益。在邵某的情况下,他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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