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最新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阎浩鸣 2024-11-19 百科资讯 400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19条对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2.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最新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最新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三、国家确定的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

目前国家确定的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包括:

  1.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
  2. 除此之外,还有因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以及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确定的地区。

四、非试点地区的处理原则

除上述地区之外,在非试点地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仍然坚持无效的原则。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五、关于补偿利益的分配

农村房屋被征收后,补偿利益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时,补偿模式可能包括仅对房屋进行补偿、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补偿以及不区分房屋和土地,确定一定的方案进行补偿。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补偿标准通常与房屋本身有关,与特定身份关系不大,因此,对双方损失可参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确定。而对于第二种模式,由于拆迁补偿的针对占用土地的补偿,与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出卖人享有。在货币补偿形态下,出卖人在取得安置补偿款后,应将其中的大部分直接赔偿给买受人;在调产安置形态下,可以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由双方合理分配,并确定安置房归一方所有,取得安置房的一方按前述的损害赔偿模式原则由法院确定分配比例向另一方找付差价。对于特定补偿款项的分配,如临时过渡补贴损失、搬家补贴损失、搬迁误工费、提前搬迁奖等,这些费用通常与房屋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是对拆迁前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补偿,因此,应归拆迁前房屋实际居住人所有。

六、法律咨询与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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