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昔日宅基地卖3.9万,拆迁获150万,原房主欲翻账:合同无效!”
正文:
位于山东青岛的刘某在20年前将自家的宅基地以3.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这片区域被政府列为开发对象。拆迁补偿中,孙某获得了一套120平米的住房和45万元的货币补偿。然而,刘某得知此事后,认为他与孙某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拆迁补偿应归他所有。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最终只能将此事交由法院裁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件又该如何解读呢?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要想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双方当事人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刘某和孙某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意思表示也都真实。然而,他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个人仅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由于孙某并非该村集体成员,因此他无权购买宅基地,这使得双方的买卖合同被视为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那么拆迁款又该如何分配呢?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应当返还孙某3.9万元的购房款,而孙某则应当返还房屋。但由于房屋已经拆迁,因此只能返还拆迁款。法院在裁决时考虑到了刘某在这20年间对房屋的修缮和装修所投入的大量金钱和精力,以及孙某在本次合同买卖中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获得全部拆迁补偿的90%,而刘某获得10%,即孙某需向刘某支付15万元作为拆迁补偿。
这起20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瑕疵的关注。希望大家都能认真审视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免日后出现类似的纷争。对于这起事件,大家又有何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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