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中,赔偿的计算依据一定的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医疗费:基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原发病的费用。若结案后需继续治疗,则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误工费:患者若有固定收入,赔偿额依据其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若收入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3倍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事故发生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陪护费:若患者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则按照事故发生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期限为30年,但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 残疾用具费:若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规定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未成年人扶养至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及造成患者死亡后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其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参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人数不超过2人。
所有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患者在医疗事故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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